第二十公司股东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无限义务,逃躲债权,严沉损害公司债务人好处的,该当对公司债权承担连带义务。只要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克不及证明公司财富于股东本人的财富的,该当对公司债权承担连带义务。1。对于一人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只要正在股东实施了公司法人地位及股东无限义务的行为,且该行为严沉损害了公司债务人好处的环境下,才能合用。损害债务人好处,次要是指股东使公司财富不脚以了债公司债务人的债务。完全、永世地否认公司的法人资历,而只是正在具体案件中根据特定的法令现实、正在个案中否定公司人格的判决的既判力仅仅束缚该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不妥然合用于涉及该公司的其他诉讼,不影响公司法人资历的存续。若是其他债务人提起公司人格否定诉讼,已生效判决认定的现实能够做为利用。